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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梅与赖从维、张秀明、赖善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赖从维,张秀明,赖善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陈梅,女,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从维,男,汉族,1945年8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秀明,女,汉族,1951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赖善军,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诉被告赖从维、张秀明、赖善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钦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