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执异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李明燕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中执异字第54号案外人:李明燕,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郝春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3)民二终字第36号一案中,案外人李明燕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明燕称:本人出资1950万元购买了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X路“XX1910”X区12#别墅,请求依法解除查封。本院查明:大连沙河口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辽立一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大连华成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XX路“XX1910”X区12#房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辽执二字第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续行查封。2015年5月13日,案外人李明燕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3年1月5日,李明燕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李明燕出资1950万元购买被执行人开发的“XX1910”项目X区12#别墅,2013年1月6日李明燕支付了全额房款。本院认为:李明燕虽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购买“XX1910”X区12#《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了全额购房款,但其买卖时间系在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后,故案外人主张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明燕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徐雪春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乔维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