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朱惠兰、徐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兰,徐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261号申请执行人朱惠兰,女,1959年1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德明,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椒江区。本院在执行朱惠兰与徐德明(2015)台椒执民字第126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惠兰与被执行人徐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惠兰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德明支付案件受理费40元,诉讼保全费30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徐德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惠兰以被执行人徐德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德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惠兰以被执行人徐德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民初字第0316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