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崔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3月25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实施盗窃,盗窃作案6起,经物价部门鉴定,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35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星达牌黄色卷尺一把、200ML海飞丝洗发水一瓶,后逃窜;2、2014年3月12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佰胜牌钳子一把、星达牌黄色卷尺一把,后逃窜;3、2014年3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清扬牌洗发水一瓶、佰胜牌钳子一把、大宝牌面霜一个、公牛牌插排一个,后逃窜;4、2014年3月15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六必治牌牙膏一支、奇发牌保温杯一个,后逃窜;5、2014年3月23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佰胜牌钳子一把,后逃窜;6、2014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济南市历城区港沟办事处神武村神武超市,盗窃400ML海飞丝洗发水一瓶,后逃窜。被告人崔某某于201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共计1000元,被害人李某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失主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常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大部分赃物被追缴,积极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时礼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