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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董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董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00099号原告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郑文贵,董事长。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组织机构代码:71764089-X、法定代表人潘善葵,总经理。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富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洋建设有限公司、董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以庭外协商经济结算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瑞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