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恢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庄惠祥与连云港苏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祥,连云港苏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庄惠祥,被执行人:连云港苏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4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庄惠祥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苏粤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不再执行,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