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李青与张周全、周淑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李青,张周全,周淑娟,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智勇,杨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蒋李青。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周全。被告:周淑娟。被告: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贤良路东段B组团22幢二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周全。被告:周智勇。被告:杨敏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李青与被告张周全、周淑娟、浙江金保环境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周智勇、杨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李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李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人民陪审员 徐妙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