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钱月军与包中林、程保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月军,包中林,程保连,魏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钱月军。被执行人包中林。被执行人程保连。被执行人魏曙华。钱月军与包中林、程保连、魏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判决书,包中林、程保连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钱月军本金30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等。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30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但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2015年5月14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包中林所有的号牌为苏M×××××另克牌汽车一辆。(未扣押)执行中,除上述被查封的汽车外,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受理多起以魏曙华、包中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此原因未能执结。2015年6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告知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本院提供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如届期不能提供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然而,至今本院未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回应。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本院执行裁定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但凡本院在执行以魏曙华、包中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魏曙华、包中林、程保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桂根审判员 孙良俊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