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林,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林,个体。被执行人王军,教师。本院在执行刘玉林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条件,故终结执行,待有条件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