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法三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全昌华与蒋盛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昌华,蒋盛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法三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全昌华,男。被执行人蒋盛伍,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昌华与被执行人蒋盛伍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盛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法三执字第1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祖信代理审判员  李佳洪人民陪审员  谢先学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积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