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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葛勇与刘合桥、徐玉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勇,刘合桥,徐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264-1号申请执行人葛勇。被执行人刘合桥。被执行人徐玉梅。申请执行人葛勇与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彭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518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依法向徐州市各大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向徐州市产权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徐玉梅名下登记有位于徐州市复兴南路天桥商厦508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正在处置过程中。4、本院依法向徐州市车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的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合桥、徐玉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徐州市彭城公证处作出的(2015)徐彭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祖庆锋执行员  黄如河执行员  侍 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