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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朱永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催字第9号申请人: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昌。委托代理人:胡一平。申请人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1600051/20259466,票面金额为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26日,出票人为桐乡市常盛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苍梧顺风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西顺风钛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陈 远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嫒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