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某劳动服务科与蔡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劳动服务科,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14号申请执行人某劳动服务科。事业法人杨某,系该单位科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蔡某。申请执行人某劳动服务科与被执行人蔡某追偿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逾期利息1066.76元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主动向其履行案件款8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申请,执行费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骁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