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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渑民初字第862号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21571-7。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训勇,山东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40271-3。法定代表人纪平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亚元,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训勇、被告康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亚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公司诉称,济南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2011年4月14日,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康威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变压器购销合同》。合同对供货名称、数量、金额及交货地点等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并向被告康威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告未能依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7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68.95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康威公司口头辩称,1、我公司对原告诉求欠款金额没有异议;2、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原告济南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变压器购销合同一份;2、货物运输回执单一份;3、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被告康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4月14日,康威公司作为甲方,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变压器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变压器5台,金额69.5万元。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将变压器送至甲方施工现场,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一个月内付合同款的50%,设备运行合格后两个月或货到现场五个月付合同款的40%,留10%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质保从运行之日起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为准),设备到厂无质量问题后乙方按合同金额开具全额17%增值税发票。第八条质保期:一年;第九条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合同签订后,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5台变压器发至约定的交货地点。2011年6月17日,被告康威公司收到该货后,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1日出具全额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康威公司先后支付货款517500元,余款17750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另查,2014年3月19日,济南济变志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变压器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被告康威公司收到原告济南变压器公司发送的变压器后,未按照合同的约定结清货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济南变压器公司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77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68.95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康威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77500元;二、被告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西电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违约金30068.95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告三门峡康威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负担。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彭治军代理审判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