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蒲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36号原告:蒲某,女。被告:武某甲,男。原告蒲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立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87年9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武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武某丙。原、被告自2013年起感情不和,被告长期在外,行为不检点,最后一次于2015年5月外出,现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武某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蒲某与被告武某甲于198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1987年9月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子武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武某丙。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原、被告近期感情不和,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蒲某与被告武某甲系合法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并生育二子,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然近期婚姻关系不和,但若双方能够珍惜婚姻家庭,和好是可能的,且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蒲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立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