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天平与杨光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平,杨光富,李兴珍,杨大荣,朱海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93号原告陈天平,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凤霞,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富,男,193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兴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大荣,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朱海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平与被告杨光富、李兴珍、杨大荣、朱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天平接到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陈天平在接到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