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发区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杨大华、杨千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开发区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杨大华,杨千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富华。委托代理人游红艳。被执行人:杨大华。被执行人:杨千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东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并责令被执行人杨大华及其妻子杨建女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永盛路1号华海现代城17幢1-1102、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F0000095961、F000009596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国用(2012)第90407856号,建筑面积合计179.46平方米及000083号地下车库。现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大华及其妻子杨建女共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镇永盛路1号华海现代城17幢1-1102、12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F0000095961、F0000095961,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诸国用(2012)第90407856号,建筑面积合计179.46平方米及000083号地下车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巧军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