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doc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宁乡县,身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3月26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多次在本市资阳区的网吧内盗窃他人手机等财物,盗得物资价值共计338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资阳区狼风网吧54号机位盗得被害人阳某银色小米3智能手机一部,后刘某将所盗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典当在益阳市银海寄卖行。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1000元。2、2015年3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资阳区卓越网吧81号机位盗得被害人丁某某蓝色皮箱一个,内有西服、衬衫、休闲裤、电动剃须刀等,后刘某将该行李箱丢弃在资阳区网语网咖网吧的过道内。经鉴定,被盗衣物等价值1280元。3、2015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资阳区汽车北站网语网咖网吧102号机位盗得被害人孙某某白色金立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金立手机价格1100元。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盗小米3手机、蓝色皮箱及衣物已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阳某、丁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寄卖票据、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行李箱内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截图,物证照片,被告人刘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孙某某11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