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柳绿林与吴伟兵、通城县四通客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绿林,吴伟兵,通城县四通客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柳绿林被执行人:吴伟兵被执行人:通城县四通客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绿林与被执行人吴伟兵、通城县四通客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绿林与被执行人吴伟兵、通城县四通客运公司和解执行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王雪刚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