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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商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吕贵芝、张文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贵芝,张文林,陈锦芳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商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吕贵芝。委托代理人秦国顺。被申请人张文林。被申请人陈锦芳。申请人吕贵芝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查封、变卖、拍卖被申请人高邮市琵琶东路南侧(东段)6号-2地块(琵琶路78号)的房屋,以变卖所得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180万元及相关利息。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起诉时所提供的被申请人张文林、陈锦芳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申请人亦未补充提供被申请人现在住址的相关信息。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后,发现被申请人张文林、陈锦芳下落不明。由于对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符合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人可另行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吕贵芝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150元,应予退回。本裁定下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兆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利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