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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钟祥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丁世安与尚士卫、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民间借贷纠纷、工程材料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世安,尚士卫,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丁世安。被执行人尚士卫。被执行人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法定代表人谭祥海,厂长。丁世安与尚士卫、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民间借贷纠纷、工程材料欠款纠纷一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世安于2014年11月11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尚士卫、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世安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尚士卫、湖北省钟祥市阳春鞋厂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荆门民二终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