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广兰与茹晓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兰,茹晓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827号原告:张广兰,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国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仲玉,被告:茹晓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兰与被告茹晓春、蔡福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兰于2015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广兰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