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4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广兰与茹晓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兰,茹晓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4827号原告:张广兰,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国柱,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蔡仲玉,被告:茹晓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兰与被告茹晓春、蔡福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兰于2015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广兰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