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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贞礼与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贞礼,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郑贞礼,男,生于1963年6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廖广建,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钦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平,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明春,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国,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贞礼诉被告四川恒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贞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541元,由原告郑贞礼负担。审判员  唐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