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良与被告戴明福、胡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良,戴明福,胡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379号原告徐永良,男,汉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戴明福,男,汉族,1964年2月24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县人。被告胡迪,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徐永良与被告戴明福、胡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永良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