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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上海远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其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盈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上海远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其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盈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叶雄,吴玲滨,黄鼎文,陈韦,李国亮,林芳,游松森,游子灿,彭玲生,阮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郑祖贤,行长。被执行人上海远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园区大厦5183)。法定代表人叶雄。被执行人上海鼎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良路1758号-177。法定代表人黄鼎文。被执行人上海其钛实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96室。法定代表人李国亮。被执行人上海盈江商贸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988号34幢3-250室。法定代表人游子灿。被执行人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安市坂中松潭村。法定代表人彭铃生。被执行人叶雄,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玲滨,男,住福建省浦城县。被执行人黄鼎文,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韦,女,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国亮,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芳,女,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游松森,男,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游子灿,男,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彭玲生,男,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阮惠香,女,住福安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上海远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其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盈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叶雄、吴玲滨、黄鼎文、陈韦、李国亮、林芳、游松森、游子灿、彭玲生、阮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榕仲裁字第344号裁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向宁德市中���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宁执字第86号裁定,指定由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远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其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盈江商贸有限公司、福建亚威动力机电有限公司、叶雄、吴玲滨、黄鼎文、陈韦、李国亮、林芳、游松森、游子灿、彭玲生、阮惠香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合计14349011.7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15305.56元(暂计至2014年5日20日)之后罚息、复利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今,限期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和财产申报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分别划拨被执行人吴玲滨在银行的存款19800元��划拨被执行人游子灿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但该存款尚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费。2015年5月12日分别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游松森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花园路房屋一幢;被执行人阮惠香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街道阳村小区8幢B-501号房产及杂物间;被执行人李国亮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北棠兴路272号凯兴小区14号楼304房及67号杂物间。2015年6月10日分别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黄鼎文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28号205、206室及20号地下1层车位90、91房屋;被执行人李国亮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569号710、712房屋;被执行人林芳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安波路569号714房屋;被执行人叶雄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泓路833弄3号301房屋;被执行人叶雄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88弄2号201房屋。以上所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本院无首封处置权。此外未发���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榕仲裁字第34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龙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