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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衍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衍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55号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东吴路288号生活馆。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秋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彬,江苏金荣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衍琼。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衍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红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嘉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