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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执民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市艾卡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市艾卡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甬执民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被执行人:余姚市艾卡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000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艾卡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余姚市艾卡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史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修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