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小萍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小萍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知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呐,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回族。被告马小萍,系张家港市杨舍东城樽煌会所业主。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萍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严梅菊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