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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19号于晓与苏国涛,徐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于晓,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苏国涛,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徐肖平,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诉被告苏国涛、徐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故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洪宗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