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海霖与封秋生、章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海霖,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4-1号申请执行人汪海霖。被执行人封秋生。被执行人章秀。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秋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汪海霖与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汪海霖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1万元和利息63767元和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执行费550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被执行人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239号2-9层房产(现房抵押)、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南门弄与太平路交叉口的房产(现房抵押)和被执行人封秋生名下的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桐君路239号底层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和处置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汪海霖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8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海霖如发现被执行人封秋生、章秀、桐庐县燃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