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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吕春龙、王丽凤、张志永、沈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吕春龙,王丽凤,张志永,沈相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围场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文化中心底商。法定代表人孙启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利华,邮储银行围场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迟海东,邮储银行围场支行职工。被告吕春龙。被告王丽凤。被告张志永。被告沈相军。原告邮储银行围场支行与被告吕春龙、王丽凤、张志永、沈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储银行围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