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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冯金昔与昌邑市海利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昔,昌邑市海利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冯金昔。被告昌邑市海利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昔与被告昌邑市海利欣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龙波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曲 杰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