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谦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谦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73号罪犯黄谦峰,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高中文化,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4日作出了(2002)伊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谦峰犯贪污罪,判处无期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9月1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07年7月20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2010年5月12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2年,2013年1月21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11个月。2002年6月1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黄谦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黄谦峰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经当庭质证,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黄谦峰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成审判员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