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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吕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雪,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镇新利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34号申请执行人吕雪,学生。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镇新利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徐福生。本院在执行吕雪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干召镇新利村第二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