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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成刚请求宣告王立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刚,王立朴,王立朴与申请人王成刚系父子关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王成刚,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昆仑小区C栋2单元712室。被申请人王立朴(曾用名王立甫),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现住同申请人王成刚。被申请人王立朴与申请人王成刚系父子关系。因王立朴患有精神疾病,现王成刚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王立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经长春市心理医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申请人王立朴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立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成刚为王立朴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尔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岳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