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中法民再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南房地产与段景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段景玉,乌兰浩特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民再字第9号原审被告乌兰浩特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兴安街。(简称江南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陶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苑明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段景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个体,住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曹洪峰,内蒙古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乌兰浩特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房地产)因与段景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8日作出(2013)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因江南房地产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兴民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兴民监字第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被告江南房地产法定代表人陶宏及其委托代理人苑明丰,原审原告段景玉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3)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兴民终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扎赉特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边铁岭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