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炳才与汤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炳才,汤荣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汤炳才。委托代理人王国庆,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炳才与被告汤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炳才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