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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汤炳才与汤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炳才,汤荣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汤炳才。委托代理人王国庆,金坛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炳才与被告汤荣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炳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汤炳才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