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芗执行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陆剑辉与刘德营、修红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剑辉,刘德营,修红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陆剑辉,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刘德营,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修红华,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陆剑辉与被执行人刘德营、被执行人修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64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17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