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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周国斌、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周国斌,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无锡主星实业有限公司,肖国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52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军亮,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国斌。被执行人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6号A301室。法定代表人肖国树。被执行人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新港物流园区5-2号。法定代表人李蓓薇。被执行人无锡主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城南路32-6号A322室。法定代表人郑福银。被执行人肖国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交行)与被执行人周国斌、无锡宝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无锡宝港国际物流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港公司)、无锡主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星公司)、肖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商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无锡交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3750750.1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逾期未履行;无锡交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无银行存款。周国斌、肖国树名下无公积金存款。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肖国树名下有位于无锡市山水湖滨花园217-1、200-2号的房屋两套,该房屋均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已被本院查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轮候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担保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车辆已在处置过程中;宝港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的汽车两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车辆目前下落不明;周国斌、主星公司、肖国树无车辆登记。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司均无对外投资情况。担保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已被本院查封并依法进行司法拍卖,两次拍卖流拍后经无锡交行申请,本院将担保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以二拍价3344400元抵偿给无锡交行。本院依法决定将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目前尚未执行到位446257.11元及延期履行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无锡交行通告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目前的财产情况,无锡交行同意本案可以按照程序终结处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对于肖国树名下的房产和担保公司的车辆,因已在处置过程中,无锡交行暂不要求本院进行处理。周国斌、担保公司、宝港公司、主星公司、肖国树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锡交行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新商初字第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王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华 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