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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穗中法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骏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伟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77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李清华,广东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穗中法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负责人:吴新军。被执行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清华,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东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职务: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李清华、广东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清仲字第2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9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0年9月及11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80万元及90万元。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了执行款520011.97元,向本院诉讼费账户缴交了执行费7676.89元。后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结案请求,称被执行人已主动偿还债务,请求对该案作结案处理。经核实,被执行人仍欠缴本案执行费71622.82元。本院于2015年3月依法向本辖区内的银行及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除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扣划6868.50元及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清华名下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20-170号9号车位(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首封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参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案件的分配。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粤景集团有限公司、李清华、广东江南纸业有限公司、广东油墨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穗中法执字第2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文审 判 员  饶田田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