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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文建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建,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209号原告吕文建,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晓红,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夏浩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吕文建与重庆市中宝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文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文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文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2895元,由原告吕文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铁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