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83-2号原告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6750023-3),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振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晖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环翠楼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