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王健与陈衔干与黎明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陈衔干,黎明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王健。委托代理人段京海,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伟芳,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衔干。被告黎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陈衔干、黎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陈衍干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红星大路XX坡的房产的查封,同时要求查封被告黎明燕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二西路XX号XXX房,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衍干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红星大路XX坡的房产(证号:XXX**号)的查封;二、查封被告黎明燕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二西路XX号XXX房(证号:海房字第XX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冯宗楷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华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