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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郑良福与盛正利、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良福,盛正利,张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387号原告:郑良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正利(圣正利),男,汉族。被告:张美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福诉被告盛正利、张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良福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盛正利,共有人被告张美华名下位于宿州市下关村杜家村石门二巷(房地权宿字第XXX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韩新兵名下皖X**雅阁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良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盛正利,共有人被告张美华名下的位于宿州市下关村杜家村石门二巷(房地权宿字第XX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二、对登记在韩新兵名下皖X**雅阁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赠与、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