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邹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