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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585号原告邹某某,女,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刘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