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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芗执行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素琦与孙叶和平、叶闽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琦,孙叶和平,叶闽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芗执行字第224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琦,女,汉族,1971年11月26日出生,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孙叶和平,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叶闽煌,男,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素琦与被执行人孙叶和平、被执行人叶闽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芗民初字第83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芗执行字第2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伟明审判员  林清标审判员  庄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