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林国新与杨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国新,杨家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201号申请人林国新,女,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杨家仁,男,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国新与被告杨家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国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杨家仁价值216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国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家仁价值216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林国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的房产产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