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初字第0158号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北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洪锦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泉芳,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林奕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苏陵,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志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安淮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洪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兵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