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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商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殷明、牛文琴、殷长波、白瑞玲、杨同猛、殷文燕、刘政良、刘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殷明,牛文琴,殷长波,白瑞玲,杨同猛,殷文燕,刘政良,刘业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636号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9。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告: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黑旺镇东井村。法定代表人:殷明,经理。被告: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法定代表人:刘政良,经理。被告: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夏禹河村。法定代表人:杨同猛,经理。被告:殷明。被告:牛文琴。被告:殷长波。被告:白瑞玲。被告:杨同猛。被告:殷文燕。被告:刘政良。被告:刘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殷明、牛文琴、殷长波、白瑞玲、杨同猛、殷文燕、刘政良、刘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殷明、牛文琴、殷长波、白瑞玲、杨同猛、殷文燕、刘政良、刘业芳银行存款916001.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资信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清轩机械有限公司、淄博亿臻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展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殷明、牛文琴、殷长波、白瑞玲、杨同猛、殷文燕、刘政良、刘业芳银行存款916001.0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桑成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赵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