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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特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特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贺特金,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徐闻县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特金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4)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贺特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342.95克,甲基苯丙胺3834.21克、作案工具手机2部、人民币627元,均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特金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贺特金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贺特金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特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潜审 判 员  尹立中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锐英 来源: